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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对教师和职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经校委会研究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审批手续
请产假的,须到校长室办理请假手续并经学校批准。
二、假期规定:
⑴已婚女教职工产假为五个月。产假时间如果与寒、暑假重合,则包含寒暑假。产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不含奖金和其它福利)。
⑵产前15天之前一般不准请产假。如确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的,需凭医院证明到校长室办理病假手续。
⑶产假的起讫时间最早可从生产的前15天开始计算,到符合规定的产假结束时间为止。超过产假时间不上班并又未与学校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作旷工论处。
本《规定》 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许昌县职业中专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