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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如何做到宽严相济、精准科学

时间:2018/12/12 15:30:47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91  评论:0
内容摘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今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录: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录: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相对更轻的处理;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党纪国法在内容上是相互贯通的,在本质目标上是一致的。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既执纪又执法,要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住所有党员,运用宪法法律法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纪法协同、层层防治,防止“好干部”变成“阶下囚”。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既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义相一致,又与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相贯通。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要求司法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刑法第五条确立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都是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等法治精神、法律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新形势下,评判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成效、惩治腐败的力度,不能只看审查调查的数量,更不能只看移送司法机关的数量,更要注重看谈话提醒、函询诫勉了多少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看“四种形态”综合运用得怎么样。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不是单纯的办案机关,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方针。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和监督挺在前面,在抓早抓小上下功夫,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017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81.4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处理47.3万人次。今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14万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40%。其中,第一种形态处理72.9万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54.1%。“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数和第一种形态处理人数均大幅度上升,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持之以恒运用“四种形态”对违纪违法的人和事及时进行处理,特别是科学运用第一种形态,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形成常态化监督。因此,监察机关的工作成效要算“大账”,用“四种形态”处理的都属于处置问题线索的数量,都在工作成效的“大账”之中。

 

  “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党员干部走上违纪违法道路,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积小错为大错的过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面对的大量问题不是犯罪,而是违纪违法。从“好干部”“好的公职人员”到“阶下囚”之间存在很大的中间地带,查办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只是一部分,教育挽救干部是更加重要的工作。深化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到宽严相济、精准科学,实现“惩治极少数”与“管住大多数”的有机结合,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来说,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是监察工作的原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查办大案要案是成绩,抓早抓小更是成绩”的政绩观,在充分运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使得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少犯错误或者不犯错误;综合运用好第二、第三种形态,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严重违纪违法,防止严重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行为;要继续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果断和准确运用好第四种形态,保证利剑高悬,以有力惩处保证前三种形态监督有效。

 

  二是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纪检监察机关在认定公职人员有无法定、酌定处理情节等问题时,都要以事实为根据,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做到客观公正;调查、处置等都要以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使公职人员所受的处理结果与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三是切实提升履职能力。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性、专业性都很强,纪检监察干部既要学好用好党章党规党纪,也要学好用好宪法法律法规,精准把握纪法标准,全面履行双重职责,把实践“四种形态”的具体要求贯穿到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全过程、各环节,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落实到实际行动上,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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